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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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5日,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商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国际化与本土化”学术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主办,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举行,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江汉大学、武汉工程大学、三峡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仲裁委、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等领导、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和企业家代表线下参加了此次年会,另有数百人线上参会。大会就“公司法修改的理论热点与实践难点”、“商事主体革新、营商环境优化与商事法治新思考”等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一、开幕式

开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新天主持。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祁帆同志致辞,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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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祁帆同志在致辞中提到,来自全省各地商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在美丽的南湖之滨如约相遇,意义独特。作为会议的承办方,他代表学院党委和行政以及全院1500余名师生向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年会及学术研讨会的顺利开幕表示衷心的祝贺,对各位嘉宾关心和支持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发展表示诚挚的感谢。并向大家介绍了中南民族大学的特色与优势,介绍了法学院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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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表示在过去的一年,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一直立足学术前沿,发挥学者在理论创新方面的优势,在全国的重要期刊发表了高质量、具有标杆性的优秀学术成果,出版了一批高水平的专著,充分彰显了湖北省商法学者的能力和水平。本次年会将主题确定为商事制度的现代逻辑、国际视野和本土聚焦三个方面,是中国转型时期的商事制度和商事理论需要思考的三个基本问题。冯果会长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能够通过激烈的思想交锋,取得丰硕的学术交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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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罗昆教授主持举行了副会长、理事增补选举,做了关于增补情况的说明,并代为宣读了省法学会批复文件。此次年会增补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和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陈喆主任为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增补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湖北经济学院罗文君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青年讲师张阳以及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刘文昭律师四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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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题报告

本次学术研讨会设置主题报告与二个单元的主题研讨环节。

大会主题报告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主持。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仲裁委员会党组书记、委办主任彭国元博士、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孙光焰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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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胜教授以《中国商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情况介绍》为题进行报告发言。徐强胜教授首先总结了中国商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规格高、规模大、会议议程紧凑等特点,并介绍了年会各分会场讨论的焦点。他认为,2021年全国商法年会成效非常明显。本次大会是对《公司法》修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梳理和总结。大会形成的共识是,商法现代化需要借鉴国际化发展经验,但最终要通过商法本土化来实现商法现代化。在此情形下,《公司法》的结构性修改和将未来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才可能真正实现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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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国元副会长以《商事仲裁热点问题》为主题进行报告发言。彭国元副会长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第一个方面是综合案件程序热点问题,涉及PPP协议财产权益争议能否仲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能否仲裁等内容。第二个方面是针对仲裁案件提出的问题,涉及民法典溯及力适用争议、反复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公司越权担保等内容。第三个方面是《仲裁法》修改当中的分歧探讨,涉及仲裁的范围、执行以及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民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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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焰教授以《新时代下公司法修改纵横谈》为主题进行报告发言。孙光焰教授围绕三个关键词展开主题报告。第一是“理念”,不同阶段的公司立法有不同的理念,而我国的《公司法》立法以及修改多具有应急性质,所以应当考虑转变这一理念,要符合现代的立法理念。第二是“体系”,实际上《公司法》的规范体系非常庞杂,它缺乏内在逻辑严密的体系,需要通过类型化这一手段来形成体系。第三是“核心”,《公司法》真正的核心是公司治理,治理是为了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修法的重点应当集中于优化公司的合理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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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康副教授以《公共政策的商法回应——从特殊管理股说起》为主题进行报告发言。袁康副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其首先梳理了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商法对公共政策目标的价值冲突与妥协,最后以特殊管理制度为立足点,分析商法应该如何回应公共政策。特殊管理股制度要取得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只是政策性文件,而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此种法律依据又必须由商法来进行回应。商法既要肯定特殊管理股的实践,同时也要对它划定明确界限,涉及适用范围、适用方式、股权权能及其行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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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文杰教授认为,彭国元副会长关于商事仲裁热点问题的发言,立足实务前沿,回应现实关切,具有很高的实践性价值;孙光焰教授的报告《新时代下公司法修改纵横谈》从制度变迁的脉动中把握公司法制演进的规律,视野宏大,富于思辨性;袁康副教授的报告问题新颖、见解独到,选题和论述非常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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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萍教授认为,今年的全国商法年会和湖北省商法年会,均聚焦于营商环境法治化和商事法律现代化,反映出商法界的理论关注和实践需求。相较而言,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关于现代化、国际化与本土化的主题和议题设置,更加关注商事法律制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互动机理。关于彭国元副会长提到的商事仲裁问题,她认为应该特别要关注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比如说股权受让纠纷的仲裁问题、如何打破合同僵局问题、一人公司和股东发生人格混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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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认为,本年年会主题的三个关键词包含着丰富的制度信息。公司法的现代化应当从理念的现代化、原则的现代化和制度的现代化来理解,主张以适应性和回应性作为公司法理念现代化的衡量基准,对股东至上主义、资本多数决、一股一权等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加以修正,从融资、治理、并购等维度推进公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公司法的国际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为中国公司走出去保驾护航,提高中国公司法的竞争力,二是要为外国公司到中国上市和融资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公司法的本土化应重点关注如下问题:国有企业的混合治理与政治规制、实际控制人制度、以协议替代治理、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公共政策嵌入公司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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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单元主题研讨——公司法修改的理论热点与实践难点

第一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公司法修改的理论热点与实践难点”,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克武教授主持。南玉梅副教授、黎宇霞副教授、段丙华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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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刘丹妮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存”与“废”》为题发表演讲。在2019年我国公司法开始筹划结构性修改的背景下,她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标准,以及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组织形态的存与废问题进行了论述,建议选择更具执行性或操作性的公司类型划分标准,同时应完善公司类型改革的制度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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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贾海东以《基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行为指引制度研究》为题发表演讲。他认为赋予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存在实践悖论,信义义务不适合用来培育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基于此问题,他提出应当始终以“激励与规制并重、软约束与硬约束共存、公权力与私权利互补”为指导构建契合我国资本市场自身发展阶段性特点的机构投资者行为指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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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杨琼以《对债权人负责的董事——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为题发表演讲。她认为,董事信义义务对象恒定带来的实践困境,公司经营破产时交易法保护手段不足因而需要考虑团体法。对于中国而言,应通过构建强转化忠实义务和弱转化注意义务,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申请破产的义务,同事引进商业判断规则以实现董事信义义务的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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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梁莹以《公司瑕疵决议的外观信赖与外部效力认定》为题发表演讲。她从公司瑕疵决议的形态与外部效力之间的牵连问题出发,认为公司瑕疵决议外部效力判断的法理的基础是比例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外观信赖性弱和外观信赖性强的瑕疵决议外部效力的认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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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子璇以《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困境及其完善路径》为题发表演讲。她认为目前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股利分配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但证监会的强制分红措施对成长型公司产生束缚,因此形成监管悖论。基于这些问题,她进一步提出应当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鼓励分配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引入股利分配救济制度的规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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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吴杨以《公司合规治理的制度空间与现实可能》为题发表演讲。他认为公司法引入合规制度设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合规制度的引入有助于解决单一式的公司监督治理机制失灵问题。他指出在规范维度,《公司法》立法目的和《公司法》第五条是目前公司合规制度的制度基础;在实践层面,公司治理内部驱动和外部监管约束也在推动公司建立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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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杨小丽以《转让股东“反悔权”的理解与适用——以合同解除为解析路径》为题发表演讲。她认为应当从利益检视规则角度分析反悔权,反悔权类似于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指出实践中转让股东利用反悔权提高股权转让价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限制反悔权的期限、方式以及转让股东权利以维护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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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玉梅点评了杨琼、吴杨、杨小丽的文章。她认为,杨琼博士的发言从濒临破产的公司处罚分析董事的具体问责标准,吴杨博士则从理念层面分析董事义务和公司合规问题。两篇文章分别从实践和理念出发,分别分析董事责任与公司合规,对《公司法》研究非常有启发。杨小丽同学的文章的分析视角比较全面,反悔权的权利性质直接决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这些问题争议较大,但是最重要的是形成逻辑自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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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黎宇霞对贾海东、张子璇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她认为贾海东博士提出的机构投资者问题均关系到现代公司法的核心治理制度和主体制度,将这两个核心融合是很好的视角。她指出,文章从利益协调和衡量的角度提出了契合商法私法属性的机构投资者的软法治理机制,结构布局和思路都很清晰,论证具有说服力。她认为张子璇同学的论文选题新颖,最大的亮点是采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同时指出在结论部分应当增添《公司法》第74条股利分配条款的具体化解决对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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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丙华对刘丹妮、梁莹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其认为刘丹妮老师的文章通过比较法分析为我国公司法的公司类型设计提出了具体方案,从封闭性和人合性角度反思公司的主体特质对整个商事主体法制变革具有积极意义。他认为梁莹博士围绕公司决议展开了非常细致且深入的研究,其中公司外部信赖强弱的视角对于实现公司法的组织法和交易法的调和与衔接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他进一步指出,公司法对于组织体设计的规则重心在于评估组织交易在整个市场对市场的影响力,应当强调公司法的组织法定位,从商法上的效率和外观主义的角度以程序正义作为公司决议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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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单元主题——商事主体革新、营商环境优化与商事法治新思维

第二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商事主体革新、营商环境优化与商事法治新思维”,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里安教授主持,魏森教授、余澜教授和汪沂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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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阳以《“向死而生”的营商环境优化:商事主体终止的制度检视》为题作报告,分别从现实危机原因阐释、挑战、违法创新和结构优化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解读。他认为,目前营商环境建设非常火热,但大多是在入口端的登记准入,而商事主体终止的市场退出机制却备受冷落。为此,张阳老师提出要以整体主义为视角,通过结构化的思路来构建商事主体的终止制度。具体而言,核心架构需要聚焦主体分类和繁简分流,制度运行需要有歇业登记、注销回转等生死转换的宽容性安排,同时要做到公司法、破产法和“登记法”的制度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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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三川法官以《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发言。杨法官首先对我国的证券质押式回购进行了历史梳理,杨法官认为,从交易范式上来看,证券质押式回购是一种融入方以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兑换融资资金,并在未来一个特定的期限内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杨法官指出,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专业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应当对资金融入方的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至少应保证形式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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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崔科律师以《论市场主体登记下的股权登记之对抗力》为题作报告。崔律师认为,实务中对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标准争议较大。目前形式审查对案外人的救济与判断仅限于外观主义表象而非实质权利,因此可采取公示公信原则、权属变动原则、评估变动登记原则等作为判断的标准。执行股权仍需确权,否则将无法判断案外人以名义股东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也无法辨明强制执行股权的实质归属。因此,不能仅考虑外观公示效果,还应当进行实质层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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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浩然以《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适用之检讨》为题进行了报告。她认为,保险人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之间委托关系具有特殊性,保险人处在弱势地位,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对保险人的偏向性保护,是矫正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失衡的关键,也是填补我国商事法律漏洞,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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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细凤以《证券集团诉讼视域下示范诉讼的检视与构建》为题进行主题报告。她认为,传统“分别立案、统一审理和分别判决”的模式不能有效缓解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在审理证券类集团诉讼时应当保留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时引入示范诉讼判决机制,注重在对示范诉讼程序进行构建,同时与现行已存在的代表人制度相结合。陈法官指出,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以及精神出发,应构建示范诉讼的启动、示范案件的选取、公告程序实质审理、诉讼费用承担等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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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沈友平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规则之省思与完善——兼评<公司法>第75条》为题发言。沈友平认为,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规制主要存在股东资格继承的基础概念和性质模糊混乱、法定规则不完善以及章定规则较宽泛等问题。基于此,沈友平博士立足《公司法》第75条进行了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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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翟宇翔以《论我国个人破产的立法选择》为题进行了发言。翟宇翔博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势在必行,但是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应当进一步考虑立法路径与立法模式,并从个人破产理论研究、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以及个人破产人才储备三个方面提出了制度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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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魏森教授对七位发言人研究的问题进行概括点评,他认为这些文章均研究前沿问题且研究具有一定深度。他特别提出翟宇翔博士的论文中的建议稿具有创新性,是一篇实用性非常强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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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三峡大学法学院余澜教授对张阳老师的文章进行了点评。余教授认为,张阳老师的文章既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大主题,同时也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涉及内容进行了关注,论文有哲学的思辨,文学的华丽,同时也具备法学的严谨,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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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学院汪沂副教授分别对陈细凤法官和刘浩然老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对证券集团诉讼、示范诉讼以及保险代理人的现状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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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闭幕式

闭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喆主持。大会举行了优秀论文颁奖仪式。李安安副秘书长介绍论文评奖情况并宣读论文获奖作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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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领导等为获奖人员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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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三等奖获得者与研究会领导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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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二等奖获得者与研究会领导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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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一等奖获得者与研究会领导合影

最后,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发表总结讲话。他认为,本次会议是一次别开生面的研讨会,采用线上和线下参会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学术研讨会立足中国商法实践并对商事实践难点问题进行了建设性探讨,体现了湖北省商法学者对中国商事实践的高度关切。本次会议也是人才辈出的大会,诸多商法青年学者不断涌现,体现出商法的蓬勃生机。冯会长再次对承办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金台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广大参与者为本次会议提供的支持表达了诚挚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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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孙光焰教授致答谢辞。他指出,应当感谢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高度信任,感谢在座的各位嘉宾远道而来,感谢会务组的老师和同学们的辛勤付出。虽然会议结束仍有意犹未尽的感觉,但兄弟院校的情谊不变,并提出对未来相聚的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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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商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国际化与本土化”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