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社会保障法治的中国范式理论研究

房海军,张荣芳*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发展社会保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蕴涵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理论命题。以人民生存保障、美好生活需求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为内涵的人民本位思想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国范式的贯彻理念。立足中国国情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国范式的逻辑起点。全民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国范式的目标定位。立法先行,健全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实现制度化引领;统筹谋划,实现协同高效推进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国范式的重点任务实践展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社会保障法治;中国范式;人民本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是在保障民生领域守民心的重要举措。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特别指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行稳致远的重要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本文立足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实践,分析、提炼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理论内涵。

一、人民本位: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理念遵循

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和建制理念对制度变革起着指导性作用,支配着社会保障实践活动和制度建设。习近平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内涵表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坚持人民本位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核心内容,更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价值指引。

    (一)社会保障制度定位的本质差异:“人民本位”不同于“资本本位”

习近平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以人民本位理念为价值指引,本质上有别于西方国家以资本本位为建制理念的社会保障制度。论及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马克思将其比作资本力量尚处薄弱情形下,缓解社会矛盾、帮助资本家渡过难关的一支“拐杖”,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服务于资本的工具性本质。资本家实施社会救济的真正原因是实现剩余价值的需要,资本主义社会保障是资本主义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工具。以“资本本位”作为建制理念,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归根结底服务于资本,服务于少数掌握资本的权贵阶级。

以人民为本位的建制理念决定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定位是服务于民生,克服资本主导下的社会分配不公,是对资本逻辑的矫正,使资本服务于民生。我国改革开放前30多年,在资本逻辑下,鼓励资本增值,发展市场经济,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要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制约、驾驭和驯服资本增值的逻辑,实现财富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让资本为民生服务。以人民为本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构,是解决中国民生问题的制度载体。通过发挥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矫正资本主导逻辑下初次分配导致的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寻求一条超越“资本的文明”的道路。围绕“资本要服务于民生”这一重要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反对资本无序扩张,对敏感领域准入划出负面清单,加强反垄断监管。同时,也要调动企业家积极性,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为保障社保基金充沛,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充分强调了“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重要性。

坚持人民本位理念体现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国范式的先进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党派纷争、利益集团偏私、少数政治‘精英’操弄等现象,具有无可比拟的先进性。”

(二)人民本位理念的内涵诠释

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人民本位理念为价值指引,将社会保障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予以立法宣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将社会保障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例示性规定,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贯彻人民本位理念的根本性表达。

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重视发挥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确立以民生为基调的法治发展目标,也就是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要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特别是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民生需求,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针对人民的生存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民生层面要发挥社会保障的的兜底作用,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兜底保护。“社会政策要托底,就是要守住民生底线。要从思想、资金、物资等方面做好准备和预案,坚决守住社会稳定底线。一些结构性改革会带来部分职工下岗失业、收入降低等阵痛,要更好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把重点放在兜底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增加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财政资金,做好符合实际、有所区别、分行业分地区的可行预案。”“对贫困人口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要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

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并不止步于满足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确立了更高的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的基本矛盾下,社会保障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不简单是物质匮乏阶段的饥寒交迫,更是一种“看不起病、养不起老、交不起学费、交不起房租、必须的工业化生活用品缺乏等,来自整个社会系统挤压的系统性贫困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的更好、工作的更好、生活的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满足人民更高层次的需求保障,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更高追求。

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致力于实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人权”的重要论断,他指出:“中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强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此,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必须“树立战略眼光,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不断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进展。”

二、立足中国国情: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逻辑起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社会保障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安排,深植于具有中国国情的社会土壤,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此为根基和起点。

    (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沿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方向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微观缩影,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归根结底要沿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国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这一论断的重要根据就在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应当作出新定位。在新的社会矛盾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指向的内容更加广泛,“社会保障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因此,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围绕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给付标准等内容则需要进行适时、合理调整。

尽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仍然处于由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处于以农民为主体的传统社会向以市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转型阶段。这就要求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不能脱离国情实际,不能超越阶段。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不要好高骛远,吊高胃口,作兑现不了的承诺。”

    (三)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要发挥符合中国国情发展道路的制度优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经历了“国家——单位保障模式”向“国家——社会保障模式”转变的重大制度变革,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实践发展和制度建设经验积淀了具有中国内涵的社会保障理念,形成了具有中国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治规律,这些既是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又是对世界各国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的真实表达。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之所以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我们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及时把成功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既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必须始终坚定制度自信,坚持好、巩固好、完善好业已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势,不断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并不排斥西方社会保障模式,但绝不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从来不排斥任何有利于中国发展进步的他国国家治理经验,而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每个国家国情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同,这都决定了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不可能千篇一律,但具有普适性规律的有益经验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特有的文化传统、庞大的人口基数、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等因素决定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对西方社会保障先进经验的借鉴应本着本土化再造原则,使之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元素,为我所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一体化”,兼顾我国当下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多样化以及社区人口高流动导致的熟人社区变成陌生人社区的新社会形式,将现代化的西方机构养老方式和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城乡社区邻里互助养老相结合,尊重老年人希望在熟悉的环境中与亲近的人一起度过人生最后阶段的心理需求,重视家庭孝老与社区敬老传统方式的保留,为中国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更加符合中国实际的养老服务保障。这种“养老、孝老、敬老”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理念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科学养老保障理念,这一理念指引下,吸收西方国家机构养老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家庭养老、社区敬老的传统,正是西为我用的鲜明注脚。

三、全民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目标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将社会保障提升至“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的高度,并强调“要加大再分配力度,强化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习近平关于促进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问题的论述,阐释了社会保障法治的全民性、公平性、可持续性建设方向,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目标定位。

    (一)全民性: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全民保障目标

社会保障是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与制度保障,坚持全民保障定位,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贯彻人民本位理念的题中之义,是帮助人民实现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具体制度安排。

全民保障定位一方面指向全体社会成员均是社会保障的受保障主体。我国形成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张以民生保障为基本定位的社会安全网,其保障对象包括全体人民。另一方面,全民保障也指向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保障,不同生活状态的社会成员受益于社会保障的程度和内涵有所不同。对于已经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主要通过社会救助方式为其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社会保险则主要通过保险的方式实现对社会风险的预护,保障社会成员非因遭受疾病、职业伤害、失业、年老等风险而招致生活陷入困境;社会福利则是向全体成员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或向特殊群体提供福利待遇,比如面向全民的住房福利、教育福利、卫生福利,面向特殊群体的残疾人福利、老人福利、儿童福利,面向职工的职业福利等;社会优抚则是对烈士、军人、警察及其家属给予的抚恤和优待。为了实现全民保障,习近平总书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进展。”

    (二)公平性: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实质正义目标

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追求制度公平,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让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需要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不仅要重视世代内公平性目标的实现,也要强调代际之间的公平性问题化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上,一方面要防止贫困的代际传递,防止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导致对后代正当权益的损害。例如,“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扶助弱者,保证他们的后代有和他人同样的发展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改善民生,要更加注重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精准帮扶。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持续改善民生,特别是要提高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推进教育公平。要实施精准帮扶,把钱花在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针对性帮扶上,使他们有现实获得感,使他们及其后代发展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三)可持续性: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制度稳定目标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必须考虑制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追求社会保障制度稳定性的目标定位。“围绕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目标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即是要求社会保障水平要适度,社会保障责任要分摊,社会保障层次要合理。社会保障水平不能过高,否则会加重经济发展负担,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可持续性,社会保障水平也不能过低,否则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从而降低社会保障的制度信赖,不利于制度的稳定性。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了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

健全责任共担机制,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形成社会保障责任共同体意识,共同关心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于贫困者而言,国家救助和社会帮扶固然是必要的,但“幸福不会从天而降,好日子是干出来的。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转换为法律语言,则是强调主体责任的承担,不给社会成员树立社会保障由政府单向负责的心理预期,防止社会成员养成“脱贫就要靠政府”的懒汉思维。

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社会成员多样性的风险保障需求,也确保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仅包括正面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需求,也包括对当下高品质生活水平的稳定性保障需求,因而需要更好的风险保障。以保基本为原则的社会保障项目不能充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社会保障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制度的可持续性则会受到冲击。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从养老保障出发强调“要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均是致力于构建合理的多层次补充保障项目,是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性目标的必要之举。

四、重点任务: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实践展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围绕“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国范式实践展开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重点。

    (一)立法先行:“政策之治”走向“法治之治”

不同于西方立法先行模式,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经历了“自下而上、从自发改革到自觉改革、从被动配套到主动建设、从试点先行到逐步扩展、从单项改革到综合改革、从双规并存到全面建设新制度的渐进式过程。”这一过程以政府政策为主要依据,以地方试点为主要模式,适应于中国整个改革事业的渐进过程和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改革的国情需要。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继续采取政策主导型的渐进式改革方式,会对其他领域的改革存在路径依赖,可能损害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独立性,也会固化既得利益者的守旧信念,影响人们参加社会保障改革的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强调“坚持与时俱进,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维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前进。”社会保障治理应由政策之治转向法治之治,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和导向,社会保障领域的重大事项治理不过分使用“试点权”,将社会保障治理从完全行政部门主导转向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决策。因此,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为社会保障法治化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特别是关于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相关立法。社会保障作为解除公民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在养老、医疗、救助等方面具有民生保障作用,是国家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制度保障,所以社会保障相关立法属于重点领域的立法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对此特别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社会保障立法先行要推进高层次立法先行,提高社会保障立法层级,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现状来看,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尚未制定,除了《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两部基本社会保障法律之外,其它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有的完全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的分散和缺位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突出,因此,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亟需制定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基于此,当前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先行是指高层次的立法先行,如全国大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相关社会保障法,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形成基本法为依据——行政法规为指导——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细化的系统性、体系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贯彻人民本位理念,确立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价值指引。社会保障从较低层次的贫困救助到较高层次的福利供给,定位于满足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需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宪法层面明确社会保障权入宪,可以有效发挥宪法在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制定中的权利保障价值指引作用。具体到基本法制定上,围绕我国社会保障四大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立法都应当坚持确立权利保障的核心价值,以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社会保障权利为立法宗旨,具体立法内容的确定以权利保障为主线。

社会保障立法要定位于理清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明确界定权义责主体。社会保障涉及政府、社会、企业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权责分配及利益分割,是多种利益诉求的集合,社会保障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交叉法律关系,如果由单一的政府作为利益分配主体势必会导致利益与权责相分离的失衡格局,最终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由立法机关主导权责分配与利益分割,能够使权利、义务、责任的内容稳定化,保证制度的实质公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

    (二)加强顶层设计:制度化引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积极总结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发现和提炼规律,形成顶层制度设计,实现制度引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受制于制度发展的惯性与历史特性,我国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动的改革状态,作为国企配套改革和市场经济改革的附属,长期以来很难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现在社会保障作为独立的基本社会制度已经开始得到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要突出制度建设主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以改革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自觉性,“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维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前进。”

加强社会保障顶层设计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体系建设、紧抓制度构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问题导向,紧盯老百姓在社会保障方面反映强烈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不断推进改革。”“坚持制度引领,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目标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谈及社会保障兜底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制度”是最为根本的路径,“就是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提高统筹层次。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棚户区改造。”面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风险保障需求、军人退役保障需求、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等新事态、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化建设需要借由法律予以确认,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可预见性,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三)统筹谋划:协同高效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在统筹谋划中协同高效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要把握好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提出的新要求,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思考和谋划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增强风险意识,研判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人均预期寿命提升、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发展趋势,提高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

优化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形成体系化社会保障法律,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性。我国社会保障治理长期以来主要依赖于行政性命令“突进”,忽视全局性统筹推进,走出困境的策略和路径是充分整合相关要素实现协同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准确把握社会保障各个方面之间、社会保障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改革的联系,提高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能力,确保各项改革形成整体合力。”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各环节发展失衡问题突出,国家长期注重社会保险发展的同时忽略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社会福利事业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经济新常态下社会保障作为经济引擎驱动创新战略的关键拉动机制,树立依赖于社会救助脱贫兜底保障和配套措施的实施这一底线思维,延伸至以社会风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治理,进一步推动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各子体系间的互动性治理,是社会保障系统集成、协同推进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