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快推进更高水平法治湖北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蒙徽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是我们党百年来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湖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湖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实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建设,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用科学理论指引法治湖北建设的正确方向

  湖北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不断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完整准确全面把握这一思想的精神实质,切实用以指导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建设。

  (一)扎实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制定《学习宣传贯彻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方案》,作出专题安排,着力抓好落实,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强化理论学习。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通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强化干部培训。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教育培训的重点课程,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班,开展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依法行政等专题培训,落实新任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制度,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强化宣传宣讲。开展“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宣传活动,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讲,组织湖北日报等主流媒体进行理论宣传和阐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

  (二)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吃透精神、融会贯通,切实在全面依法治省各项工作中加以落实。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各方面,健全省市县三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组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协调小组,形成党委领导、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大法治工作格局。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把握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确保头脑清醒、立场坚定,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和自觉。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坚持法治为了人民,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把党委政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不断提升法治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坚持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布局,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努力推进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系统集成、协同联动。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胸怀“两个大局”,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完善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机制。加强统筹谋划,压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荆楚大地落地见效。加强法治建设制度设计。对标对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制定《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一规划两方案”,明确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压实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制度。健全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明确法治督察中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省纪委监委机关的11种情形,切实增强法治督察刚性和实效。完善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群众法治建设满意度、法治化营商环境满意度第三方测评制度,探索制定“法治湖北指数”,加强法治建设考核及结果运用,切实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共同发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法治湖北建设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思想伟力。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省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法治湖北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立法质效显著提高。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的重要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截至目前,湖北省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213件,设区的市州地方性法规19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9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推动科教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建立以长江、汉江、清江三大流域和湖泊保护立法为骨干,水、土、气、林等专项法规共同支撑的“3 1 N”生态环保法规制度,制定全国首部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审议通过依法防控新冠疫情法规、禁食野生动物等决定,修改9件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区域协同立法。出台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实现区域协同立法体制、机制、选题、形式、工作“五个协同”。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指导,推动各市州就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生态绿色一体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开展协同立法,提升立法整体效能。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围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等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实行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担任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的“双组长”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健全立法选题、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创新群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让每一件法规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的重要要求,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推动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优化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向79个县(市、区)下放省市两级126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优化调整财政、住建、林业、粮食等部门权责清单,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持续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19个行业累计发放综合许可证3.5万余张。开展388项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改革,建立湖北省监管事项“一张清单”,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全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武汉等6个地区(项目)荣获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项目)命名。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出台《关于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打造街道综合执法模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法适用指引,建立行政执法四项清单,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强化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线索收集、案件办理督办、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机制。全面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制定《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从市场准入、企业登记、招投标、融资等环节入手,控制成本、降本增效。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机制,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加强行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管,开展“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治理,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

  (三)司法质效稳步提升。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的重要要求,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省级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司法人员正负面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有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优化司法机构设置和布局,落实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案件、省内长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和纠纷实质性化解。强化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坚持以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为主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策部署,完善民事诉讼接受法律监督配套措施,建立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审查保障机制,推动构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八五”普法,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小区街巷等教育基地,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三、坚持以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进现代化建设,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作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荆楚篇章。

  (一)以法治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水是湖北最大的特点,治荆楚必先治水。我们将加强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推进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加快提升流域综合治理立法水平。积极推动湿地保护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出台,开展与四化同步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完善流域协同立法常态化运行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交通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加强制度供给。加快完善流域综合治理执法协同机制。与长江水利委员会建立执法协同平台,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统一行政执法标准与尺度。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整治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执法突出问题。加快健全流域综合治理司法协作机制。完善长江中游湘鄂赣三省、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鄂豫陕三省省际司法协作机制和汉江流域、清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围绕诉讼服务、审判事务、执行联动等加强交流合作,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以法治助推高质量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法治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我们将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聚焦以“用”为导向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性发展五大优势产业等,完善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做好相关法治保障工作。围绕三大都市圈建设,建立完善都市圈法治工作协作机制,推动都市圈内城市立法协同、执法联动、司法协作,不断增进合作共识、拓展合作领域,更好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国内大循环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枢纽,聚焦加快完善综合交通体系、现代物流体系、高标准市场体系,探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防范应对机制,提升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能力,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围绕实施强县工程,统筹县乡村三级法治工作和法治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推进乡村振兴步入法治化轨道。

  (三)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将统筹好市场和法治的关系,发挥法治调节各类市场主体活动的作用,营造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完善营商环境制度。从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出发,加大与营商环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力度,建立简约高效、公平透明、宽进严管的制度规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更多领域建立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严格规范、审慎使用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动国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建设,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强对新兴产业、重大科技项目、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四)以法治推进长江大保护。湖北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也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切实扛牢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全面推进长江保护法的细化配套和有效实施。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着力提升执法的精准性、统一性,从严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监管和整改。扎实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破解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加强生态恢复性执法司法实践。科学构建长江流域法治联动机制和一体化保护体系。聚焦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强省际立法、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构建常态化会商机制、协作机制,深化信息共享、信用管理、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快实现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河湖长制、林长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确保“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以法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们将进一步提升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民守法。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宣传实施,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提高全省人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强化依法治理。坚持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高标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扎实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依法维护平安稳定。突出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依靠法治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保障公平正义,确保全省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3年第8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