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
莫于川: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民主行政法理论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论述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命题,它在新时代背景下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蕴含了行政法治民主化的基本要义;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过程民主理念指引下,健全完善体现行政民主精神的行政法治原则体系和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探索运用民主行政法理论深入和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多要素和全过程地建设民主型法治政府,不断提升政府治理的民主法治化水平,逐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范进学
范进学: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表达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宪法文本中具有完整的确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从制度载体、理念、原则到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系统、全面的表达。人民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制度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全过程”则主要体现为民主选举权与协商民主的知情权、参与权,民主选举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协商民主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质内容;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亦体现为公民的表达权与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
涂燕辉 谢鸿飞
涂燕辉 谢鸿飞:论违约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的适用关系
在违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传统民法学提供了两种相似的救济制度,一是过失相抵,二是减损规则。理论上就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有争议,独立说主张减损规则具有独立性以替代过失相抵,吸收说主张减损规则无独立性应包含于过失相抵......
崔建远
崔建远:论与有过失规则
与有过失,又叫过失相抵,其构成要求受害人须有过失、受害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的过失,可以是对真正义务的违反,也可以是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与有过失应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则依其年龄就个案而定。适用与有过失规则,是将当事人的过失或其他可归责的事由依客观化、定型化的标准进行比较,以分配损失、确定责任。
任喜荣
任喜荣: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衡量维度
构建“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一直是宪法学术共同体的理论自觉。反思和评判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应该超越单一的知识来源视角,深入到知识体系形成的内在机理,从知识的实践性、历史性、开放性、普遍性特质出发,做出立体、系统的分析。作为宪法知识的整合形态和生产形态,宪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存在多种分析维度,其中三种维度是基本的,即实践之维、历史之维、宪法文明之维。
郝铁川
郝铁川:国家机关公开刑事被追诉人个人信息法律分析
“最小必要”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公开个人信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是一个由系列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的整体,只有整体地保护个人的有关信息,才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避免人们对刑事被追诉人的身份识别;才能避免对有关人士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伤害。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对刑事被追诉人个人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的缺陷。应该进一步规范刑事被追诉人个人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刑事被追诉人个人信息公开和屏蔽的相关规则,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刘今金
刘今金:论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犯罪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独立构罪说、帮助行为正犯化说及量刑规则说三种观点。其中,量刑规则说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帮助犯的帮助是否应当处罚的问题,关于此,学界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肯定说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认为否定说的观点更为合理。
杨杰辉
杨杰辉:刑事诉讼中单位诉讼代表人拒不出庭的程序应对
单位犯罪案件中通常由诉讼代表人代替单位出庭参与诉讼,但是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诉讼代表人拒不出庭的情况,对此法律法规将拘传作为强制诉讼代表人出庭的手段。但是,对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采取拘传手段,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也无必要。
李 享
李 享:黑洞天文观测成果计算机算法输出的法律保护
“表达”和“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黑洞照片”作为计算机算法输出的表达,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著作权法表达的含义。“黑洞照片”与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表达形式存在差异。基于“作品类型法定化”的要求,需要对图形作品表达形式的范围予以扩大,将“为科学活动需要由计算机算法输出的图形”这类表达形式纳入其中,使“黑洞照片”作为图形作品受到保护。
吴宇
吴宇:论生态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于环境私人执法的视角
2020年《民法典》确立可在生态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来,学界对其适用范围和主体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它不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或不应由检察机关来适用。然而,从环境私人执法的角度来看,适用惩罚性赔偿无疑可以提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水平,并且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应,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挥预防功能。
刘 静
刘 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不作为之诉蓬勃开展。但对不作为的认定标准,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仅给出了有限的指导。本文通过对裁判实践的梳理表明,法院在审查标准的选择上对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有所突破;但普遍存在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审查不足,义务内容的认定泛化
王桦宇
王桦宇:税收法定原则的制度逻辑及其中国实践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领域的基础性和基石性原则,也是中国宪法上财产权保障原则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更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中国语境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深入推动民主科学的税收立法和严格规范的税收执法,还需要重点推动和保障税收领域的司法专业化建设,形成具有公正性、妥适性和能有效指导实践的特色判例和司法解释制度。
蔡 睿
蔡 睿: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合理使用制度建构
生成式人工智能因自适应、大规模、数据结构化等技术原因,以致其利用作品训练极易产生侵权风险。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基于数据的公共性,实现数据共享,可以借助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人工智能训练作品的合法性基础。
武 乾
武 乾: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的宪制形态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自发形成的工商业市镇,在国家法定的社会与政治体制中没有独立地位。市镇工商行会通过长期的自治实践,形成了市镇的社会自治体制,产生了民主制萌芽。行会与官府的长期合作博弈,形成了事实上的官民共治权力结构,初步具备社会分治形态宪制性质。
胡兴东
胡兴东:明清“典律—例”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形成及意义——兼论中华法系后期的特质
法律形式的分类和法律体系的构成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是准确把握中华法系本质特征的基础。明清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是前两个时期演进下的一种混和产物。明清时期法律形式由会典和律典构成,其中,典是设范立制,律是正刑定罪,是西晋确立的令律分类原则的延续。明清时期法律体系是“典律—例”体系,具体由“会典—则例”与“律典—条例”两种次体系组成。
刘连泰
刘连泰:以文本为基础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在中国宪法文本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宪法文本创造性地型构了历史加同意的双重合法性逻辑,中国宪法学要在民主合法性知识资源之外,解释历史合法性,并融贯两种合法性解释。中国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建构国家而不是防御国家,中国宪法学既要关注自由权,也要关注社会权;既要关注合宪性审查,也要关注其他宪法过程;既要关注公民基本权利,也要关注客观法秩序。中国宪法文本强调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工,而不是分权,中国宪法学应该研究将国家任务作为国家机构设置的积极规范。
陈海嵩
陈海嵩:流域立法的审思与完善——以《黄河保护法(草案)》为中心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相继确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及流域管理“实质法治”重要性不断凸显等背景下,我国黄河流域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流域立法体系不断完善。黄河流域现行立法无法协调上、中、下游之间利益冲突,使得以协同治理理论指导当前流域立法最为适宜。
顾男飞
顾男飞: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能涌现、风险规制与产业调控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逐步实现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进化。大模型技术的应用使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智能涌现,出现以自主学习、泛化能力强与交互修正为代表的创新特性,将推动产业升级并驱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展。为针对性回应技术发展的伴生风险,从数据输入、算法运行与内容输出三阶段切入,就关涉的数据治理、算法偏见、著作权侵权及社会治理风险进行类型化讨论,明确法律规制路径。
邓沁婷
邓沁婷: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强制管理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33-135条规定了对不动产执行的强制管理措施,但对强制管理适用对象、管理人主体资格与选任条件、强制管理效力等未予充分规定,影响未来强制管理制度的适用效果。基于我国多年立法探索与实务经验,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应将强制管理适用范围扩张至不动产、船舶及航空器。在管理人选任上,宜限制债务人主体资格,明确任职条件,补充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权利、财务报告义务等职责配置。还需明确强制管理因债务清偿或无益管理等终结情形,确立强制管理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
房海军
房海军: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争议实证研究及启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争议呈现三种形态:未缴、少缴以及断缴保费分别导致拒付或少付待遇的争议。司法实践表明,三类争议下用人单位怠缴保费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权的实现。结合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分析,个人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权利以宪法上物质帮助权为权源,基于法定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是保障宪法上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具体化义务,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关系下的公法上义务,可类型化为实际缴费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
马驰
马驰:法无规定意味着什么?
法无规定意味着什么?这并非法官在法无规定时应该如何处理案件的方法论问题,而是要探析“法无规定”本身的道义地位。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回答。所谓空洞论的支持者认为,法无规定对人们的行为没有意义,构成了空洞,以至于法官只能采取类比推理或法官造法等创造性的方法来处理案件。非空洞说主张无规定本身是一种规定,将导致自由或无权能等消极的法律地位,以至于各种兜底规则应当被优先适用。由于非空洞论不能证明法无规定意味着对积极法律地位的否定,因此无法在逻辑的意义上得出其所主张的“一般消极原则”......
陈明辉
陈明辉:新中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生成:1927-1954
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机构体系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权建设实践,正是这段历史塑造出了“五四宪法”以来的国家机构体系。作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与集中制的结合,力量是它的核心价值目标。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可以划分为人民与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机构的横向关系、国家机关的纵向关系这三个层面,并且这三个层面的具体原则也在不同历史时期更新进化。
闫晓君
闫晓君:赵舒翘在刑部的最初十年及其律学成就
赵舒翘二十七岁中进士,榜下分刑部任职,到补授凤阳知府,前后约十年时间。在这黄金十年中,赵舒翘刻苦读律,迅速成为陕派律学的中坚人物。他例案熟悉,引经折狱,律学水平“几与(薛)允升埒”核驳大要案,直声震天下,而又峻洁自淑;解析疑难,议定章程,成就无与伦比。赵舒翘的成就建树,与他深厚的儒学素养,主诚敬、尚笃行的关学熏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陈幸欢
陈幸欢:噪声污染超标要件司法适用“两张皮”及破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的噪声污染排放超标要件确立了噪声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该规定与《民法典》环境侵权无过错原则相异,导致在噪声侵权案件中,法官区分难量化的人身精神损害与可量化的直接财产损害,基于利益衡量和裁判风险厌恶,形成了对超标要件选择性适用的二元裁判规则。噪声污染超标要件司法适用存在“两张皮”的问题。困境在于,选择性司法影响司法公信力,合规抗辩使得损害得不到救济,超标的证明责任误分给受害方,人身精神损害无法举证和量化难获法院支持。
孔庆平
孔庆平:《韩非子》的势——政治秩序的基础?
韩非子根据对人性的看法,否定了儒墨两家的贤能政治,转而跟从慎到,倡导势治。势的根本在于人皆有自为之心,除非强力驱迫和机制束缚,无可成就共同的政治秩序。因此,必须巩固和维护君主的势,以君主的利益为国家的利益,以法和术挟制臣民,为君主利益效命,实现君国一体的政治。
王星
王星:论自然法作为17世纪民法体系化的动力——以让·多玛《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为例
在罗马法从《学说汇纂》等文本中走向民法典的过程中,“体系化”是一个关键词,而17世纪法学方法的变革中,法国法学家让·多玛找到了一条以自然法为动力,以“首要原理”为前提,以自然法中的义务与继承为框架的体系化道路。
申卫星、冉超、李惠
申卫星、冉超、李惠:居住权制度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的完美对接——“邱某与董某某居住权执行案”评释
民法典实施前,物权性的居住权虽未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应认可其物权性。以本案为典型,对于这类当事人意定的居住权,因居住使用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加之民法典时间效力“空白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享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更有利于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郭泽喆
郭泽喆:民法规制炒房的立场、范围与限度——以近十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涉炒房裁判为分析样本
对2010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炒房裁判文书分析表明,各地法院审理涉炒房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各异,存在价值取向或有偏差、事实认定缺乏共识、法律规范适用失当等问题。民事审判中宽容炒房的倾向是个人主义方法及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私法适用的产物,应朝向社会公共维度予以纠偏。事实认定上,应将规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频次的“不过户交易”定性为炒房,“指定第三方过户”及“全权委托公证”的“ABC单”是此类炒房行为的显著特征。
黄绍坤
黄绍坤:公司担保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兼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条
因未完全贯彻信赖理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公司担保相对人善意判断之规定存在定义狭隘、情形类型化不足、善意判断依据单一等不足。基于信赖理论的展开,代表人权限应源自决议授权,而非身份附带,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主体亦可为代表人,但不同身份所负载的可信赖程度不同,可以影响审查义务的强弱程度。
王泽鉴
王泽鉴:不动产让与担保——第一个习惯物权的创设
让与担保系权利移转型的担保物权,即设定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使担保权人在担保目的范围内,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得将担保的财产变价而就其价金受清偿。
周叶中 周鸿雁
周叶中 周鸿雁:我国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规范审视
探讨如何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需要直面立法变通权的合宪性质疑,挖掘立法变通权的内部规范内涵,从理论层面回答立法变通权正当性的依据。立法变通权行使的逻辑起点在于授权立法。经济特区立法依托授权立法制度,以法制统一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为行权基础,受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限制。
宾凯
宾凯:法律系统的运作封闭——从“功能”到“代码”
一旦把法律的基本单位重新界定为“法律运作”,必将引发法律基础理论的范式转变。系统论法学从法律系统“运作封闭”的核心论断出发,以“系统/环境”这个主导性差异为引擎,展开了从功能到代码的双层社会技术分析,描绘了法律系统在功能上运用“规范性期望/认知性期望”区分,在代码上运用“合法/非法”区分的立体交叉、动态复杂的运作过程。法律系统“既开放又封闭,开放以封闭为条件”这样一种在悖论和去悖论中不断递归性运作的自我再生产机制为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学根本问题提供了新颖的解题思路。
李安安
李安安:股债融合视域下的公司并购——范式重塑与法治进阶
伴随着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结构性资管计划等并购融资工具的出现以及混合支付的普遍化,公司并购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图景。股债融合导致公司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公司并购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失去了平衡。优先股、垃圾债、私募股权基金、杠杆收购、夹层融资等深入参与到公司并购之中,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公司并购商业模式和利益格局得以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