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经济法保障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 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研究人员   陈 哲


摘要:要素市场化配置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基础,经济法应于此间充分发挥保障作用。理论上,要素市场化配置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有效调制原则以及激励功能具有高度契合性。同时,经济法可以对要素市场化改革进行确认和保障。当前,要素市场化配置主要制约因素主要包括要素管理体制障碍、政策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以及市场内生性扭曲。为此,应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经济法的保障机制,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建设,维护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并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从而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构建夯实基础。

关键词:要素;市场化配置;经济法;市场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亟需破除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形成。其中,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是破除高质量发展困境的关键着力点,也是“十四五”时期必须解决的重大难题。要素能否进入市场并实现价格市场化,会直接关乎每个市场主体的权益,并对整体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只有持续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建设完备的要素市场,才能进一步形成现代市场经济体系。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生产要素充分、公平、自由地流动,以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完善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数据或信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着力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改革,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通过市场途径更为公平、自由地获取相关要素。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充分流动”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从国家多次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要素的自主有序流动,以期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化、流动自由充分、配置公平高效,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夯实的制度基础。

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市场在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能够依据市场价格、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事实上,要素市场化配置是相对于要素行政化配置而言的,在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要素配置总体呈现出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型的趋势。在此种趋势的转变中,各类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都与经济法直接相关。更确切地说,经济法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要素市场化的安稳运行离不开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以对市场负外部性的弥补和矫正,为要素市场化的高效配置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经济法可以通过各类具体立法,确认各类要素配置的具体方案,并对相关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权职责予以明确,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通常认为,我国要素市场化配置并非完全脱离行政化配置,当市场垄断行为频发、资源要素外部性难以内部化时,要素市场需要政府行政力量进行适度干预。换言之,要素市场失灵与政府过度干预均是要素市场化配置所需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同样也是经济法所要面对的基本问题。因此,经济法在保障、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既要关注要素配置领域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又要基于各类要素市场自身的特殊性去辨证施治,合理解决各类要素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

在现行法律中,经济法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保障尤为重要。在我国,经济法是一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整体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本质上也是市场经济领域利益资源的再分配之法。相较于同样调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经济法更注重从宏观层次上调节社会公共性的市场经济关系,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这也使得其具备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优势。例如,2022年修改通过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适用范围等作出不同程度的优化,更为全面地保护整体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尽管如此,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角度审视,现有经济法的保障机制仍存在优化的空间,诸多制约因素也亟需经济法予以解决。

对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理论层面关于经济学的探讨较为丰富,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各类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将要素市场化配置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研究多是对具体某一类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可行性路径进行探讨,尤其是数据要素市场。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出发,探寻经济法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理论逻辑,以及完善经济法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并分析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经济法所需破除的桎梏,提出对经济法保障机制的完善路径,以期促进要素市场公平竞争,解决具体的市场竞争和价格规制问题,为构建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提供保障。

二、经济法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理论逻辑

与市场化改革相伴而生的经济法,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保障有其内在机理,有必要从理论层面揭示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一方面,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有效调制原则以及再分配功能与要素市场化配置目标相一致。另一方面,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有着独特的确认和保障机理,其在要素市场化改革中同样应发挥作用。

(一)要素市场化配置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相契合

经济法价值具有一般法价值的基本内涵,但同样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这正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政府是基于社会公平理念通过经济法对市场进行干预,在多元价值冲突时,社会公平应为最优选择的价值取向。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二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反应经济法所欲实现的社会目的,处于主导地位;工具性价值则是经济法为实现目的性价值而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兼顾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其中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处于中心环节。尽管各类主要观点有所差异,但仍存有共性,即经济法的价值内涵更侧重于社会性、经济性。具言之,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追求市场效率的同时,更注重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在具体制度上,《反垄断法》致力于规范占据垄断地位的经济团体所进行市场行为,从而保障市场机制的整体运行;《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正是基于社会整体效益考量,防止在价格形成过程中政府单方面裁量决策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企业联合限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保护市场公共竞争秩序,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从中不难发现,上述“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效益”,不仅仅是指一段时间内经济成果的最大化,更是可持续的市场经济利益、社会福利以及宏观经济成果等因素的优化,而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便是保障社会整体效益的有力体现,彰显经济法价值目标。

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其对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意义重大。首先,要素市场化配置有利于提升市场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一般认为,市场可分为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要素市场能够提供资源的供给和支撑,是商品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充足的生产要素及其所具备的生产力对于经济增长亦具备基础性作用。只有当各类要素配置实现最高边际汇报时,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效益的贡献才最为充分,这也正是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核心目标。要素市场化的运行机理则在于,通过价格机制调节要素供需平衡,避免要素资源供给过剩或者短缺。同时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间的良性竞争促使更多生产要素流向生产回报率高、竞争力强的企业。企业

要想维持自身竞争优势,必将不断研发、创新新技术和新模式,以吸引更多生产要素。如此一来,市场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并推动经济发展。其次,要素市场化配置有利于优化我国经济结构。近年来,我国要素供应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土地、环境资源日趋紧张,人力资本加速积累,既往依赖大量生产要素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从经济发展规律来看,意欲调整我国经济结构,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尤为重要。在供给端,产业间生产要素可以通过市场化进行优化配置,使得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提升,人力资本将在生产中成为关键要素。相应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注重提高要素质量、使用效率的企业将逐步替代传统密集使用大量生产要素的企业,并成为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在需求端,当前我国面临投资消费结构失衡问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下降,终端消费不足。但随着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推进,传统生产要素回报率将回落至正常水平,劳动者收入的比重将逐渐上升,这将为提升国内居民消费需求提供经济保障,进而推动整体经济运行。因此,从更好地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应是经济法实现基本价值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有效调制原则的体现

政府和市场是两个最基本的资源配置系统,要素市场化配置亦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在此种“二元配置”的格局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两个配置系统使其各尽所能成为深化要素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方面,要素市场化配置要在配置手段、方式和结果上摒弃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优势。具体而言,在配置手段上,各类生产要素配置必须强化市场化导向,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在配置方式上,应更注重通过按照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标准来配置要素的方式,而非按照企业经营地、所有制属性、所在行业及规模对要素进行配置,这样可以使得更多要素流向创新型、要素回报率高的企业。在配置结果上,要尽量避免行政方面的因素影响市场的价格机制,例如由于不合理的政策限制,行政区域之间或行业间的生产要素无法自由流动,抑或是不同类型企业获取要素存在价格差异,如国有企业较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价格机制的扭曲不仅会导致特定要素因价格过高而投入不足,还会使得某些要素因价格过低而被浪费,从而降低生产要素利用效率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在涉及公共物品和外部效应、公平分配、公平竞争等方面,政府适度介入要素配置可以补缺市场的有限性。事实上,政府参与要素配置大体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方式。直接参与是指政府直接对要素进行行政化配置和管理,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资源合理分配,主要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行政化管理、对重大创新技术研发的支持、对特定行业给予政策性优惠地位等。在上述要素领域中,如果单纯按照市场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要素配置,那就违背其所具备的公共物品属性,也势必会造成资源配置的失调。间接参与方式则主要是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监督管理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此种方式更多地关注于为要素配置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鼓励竞争和创新,防止市场失灵对市场效率的减损。如实践中,阿里巴巴集团因实施平台“二选一”,市场监管局以限制市场竞争以及妨碍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为由,对其处以182.82亿元。

从法律视角来看,保障上述政府与市场配置系统的协调互补与有效调制原则紧密相关。有效调制原则是基于经济法中“调制”这一中心范畴所确立,主要强调调制的法定性、适度性和绩效性。就法定性而言,调制法定原则是政府合法介入要素市场的前提。政府无论是通过直接参与方式还是间接参与方式介入要素配置,介入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有法律予以规定。例如在反垄断领域,哪些主体享有反垄断权,哪些垄断行为需要受到法律规制,政府进行反垄断调查应遵循什么程序规则等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就适度性而言,要素能否自由流动依赖于调制适度原则的落实。调制适度原则要求政府对要素市场的介入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保障要素市场交易、竞争自由。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过程中,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这就要求政府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尤其是在要素配置的手段、方式和结果方面,以释放市场活力。就绩效性而言,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调制绩效原则的实现。调制绩效原则注重调制的效果,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对于要素市场,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政府行政配置合理有度,市场配置公平有序,二者各尽所能,协调互补,这有利于整个要素市场配置效率的提升,促进调制绩效这一原则和经济法理想目标的落实。

(三)激励功能与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适配

根据法律激励理论,法律能够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的方式,引导人们规划自身行为,前者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认可和保护,后者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否认和禁止。这种激励功能在经济法中表现尤为突出,亦最为常见。经济法作为经济资源分配之法,其激励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经济利益或者惩罚驱动相关主体作出立法者要求或预期的行为。在国家调控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有助于形成利导机制,对市场经济进行有目的的干预和调控。举例言之,在正向激励方面,近几年我国实施的企业减税、退税政策便属于通过利益导向机制,实现鼓励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经济的目的。在反向激励方面,我国对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征收相应的环境税,其目的在于抑制企业过度消耗资源的行为,鼓励企业转向更为环保的生产方式,从而促进绿色经济发展。

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经济法更应于此间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首先,经济法通过保障产权激励机制、利益激励机制正向促进要素配置市场化。就前者而言,经济法通过确认要素产权来激励产权持有者对自身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推动要素进行市场流通。要素产权如果得不到保护,要素所有者的权益将会频频受损,那么对于该要素的生产和提供也将失去主动性和积极性。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经济法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等政策确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鼓励创作者进行市场交易并获取经济回报,从而促进知识、技术要素的流通。就后者而言,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之上,经济法调整要素收益由要素贡献所决定。一般认为,市场经济生产、交换、分配的过程是:各类生产要素通过要素市场交易进入生产环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商品市场交易实现商品价值,生产要素则按照各自对商品价值的贡献参与分配。此种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更有利于调动要素市场运行的积极性,提升要素分配效率。在此前提下,经济法可以通过税法、金融法等规范矫正现实中不合理的社会分配,并对相关主体收益作出再分配。例如,对于知识、技术等资源需求增加,政府通过对该要素领域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补贴等方式,调整这些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以趋近市场评价水平。

其次,经济法通过保障市场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反向推动要素市场良性发展。事实上,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鼓励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市场运行机制与监管机制追求便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体系。其中,市场运行机制侧重于实现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而监管机制则关注对破坏市场正常运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经济法对二者的保障主要表现为对其制约因素的破除以及对要素市场的法治监管。具体而言,一方面,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打破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进入限制。同时对于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企业歧视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必须及时清理,并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我国加大对各类要素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完善要素市场相关的经济法律规范,例如在资本要素市场,人民银行将计划推动《金融稳定法》的出台,将各类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危害整体市场经济运行。又如在数据要素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算法共谋这一新型垄断行为的规制奠定基调。

(四)经济法对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确认和保障

从改革与经济法的维度来看,与市场化改革相伴而生的经济法对改革有着保障和促进作用。一方面,市场经济改革有利于促进相应经济法律规范的生成,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变革和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改革需要得到经济法的确认和保障,要素市场化改革亦不例外。一般认为,体制改革涉及多种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对权力结构进行优化以改进相关体制的功能,进而实现体制改革的目标。其中,优化调整后的权力结构便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和保障。自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最高决策层作出有关调制机构以及调制职权的变动方案通常经全国人大通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其具体内容则被经济法各类相关立法所吸收。正因如此,关于调制体制的规范成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金融体制、税收体制、财政体制、竞争机制、投资体制等诸多调制体制规范。上述规范明确规定相关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对应的职权,本身就对体制改革形成的权力结构进行确认,并为相关制度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对于我国2018年所进行的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构改革,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立法等都已有所体现。

在要素市场化改革中,经济法同样发挥确认和保障作用。例如在土地要素方面,土地的商品属性和有偿适用制度直至通过修改《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制度变革才得以确立。后续又因缺乏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性及流转形式存在争议,直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保障。同样,在要素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进行修正,明确规定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取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土地要素市场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又如在资本要素方面,在《公司法》刚出台时,资本市场由地方性向全国性转变,相关法制和规则政出多门,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作为规范基础,导致资本要素配置呈现出较浓的行政色彩。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得以确立,这对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之后《证券法》的第二次修订,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提高证券违法成本,极大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监管力度。再如在技术要素市场,为了提升技术研发、交易方面的市场化水平,我国不仅制定《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范,还通过财税法、产业法等规定,促进、保障技术创新和成果转让,保障要素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随着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持续推进,经济法对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确认和保障作用亦不可忽视。

三、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主要制约因素

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主要制约因素包括政府配置失灵和市场配置失灵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配置失灵主要是政府不合理的介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包括要素管理体制障碍和政策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市场配置失灵主要是由于市场自身缺陷造成要素配置受阻,具体表现为外部性和市场上的经济垄断。为此,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破除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桎梏,应是经济法发挥保障功能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要素管理体制障碍

前文已述及,基于整体利益与公共价值的考量,政府介入要素配置被认为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使得我国要素管理体制都不同程度地保留了政府配置的空间,要素市场也因此形成政府与市场的“二元配置”结构。目前,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在于不影响政府配置发挥保障公平作用的同时,扩大要素市场化的配置范围,重视要素市场化配置对提升效率的优势,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此前提下,我国大部分要素市场仍有大量体制障碍亟待破除。具言之,我国要素市场存在大量二元结构的双轨运行现象,严重影响要素的自由流通。在土地市场中,我国土地市场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分割,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相距较大,城市土地虽然存在招拍挂、协议转让等市场化的配置机制,但政府拥有强制征收权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进一步导致了土地出让的价格多轨并行。

在资本市场中,既存在国有企业融资和民营企业融资二元结构,又存在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二元结构。在融资主体方面,国有企业凭借政府的信用背书,在市场中融资更为便利,成本也相对较低。反观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对外公开发行债券和贷款方面则受到重重限制。也正因如此,中小民营企业倾向通过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渠道进行融资,形成与国有银行管制利率对应的市场化利率,由此将引发金融市场分割和信用溢价上升。

在劳动力市场中,城市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分割现象较为严重,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转移人口市民化滞后,农民工无法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待遇,导致大量劳动力在市场外无序流动。此外,劳动力还会因企业所有制不同和体制内外的职位差异而区别化待遇,使得该领域内劳动力要素难以实现市场化流通。例如多地烟草局欲打破体制内职位“世袭”,要求直系三代血脉不得应聘。

在技术市场中,我国科技研发和技术市场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分割,产生技术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技术研发主体和受让主体之间,以产业价值为导向的技术需求存在技术交易约束和价值壁垒,致使科技成果难以转化,无法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可见,没有协调统一的技术要素市场,创新价值链条不能在各个主体之间有效衔接,这将对科技创新发展产生直接影响。

在数据市场中,不仅存在“企业个人互动,国家中立监管”的二元结构,还存在私人数据和公共数据的二元结构。在当前要素市场中,个人产生原始数据,是数据的生产者和所有者,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和控制者对数据进行流转,政府则以监管者的身份介入数据市场。在此种结构中,由于企业与个人事实上的能力不平等,个人交易的自由权可能被虚置。并且政府有可能基于税收和就业利益考量对处理、控制数据的企业进行选择性执法。在数据客体方面,部分政府公共数据同样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但相较私人数据而言,二者在市场准入、流转、储存等环节又有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二)政策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

政府介入要素市场配置必须要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无论其是与市场主体的的博弈,还是府际间的博弈,一旦背离了公共利益,其正当性、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其内部也会存在着利益的不趋同性。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政府行使公权力时也可能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市场主体的权益。故此,排除政府对要素市场不合理的政策干预,亦是经济法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即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内要素竞争性市场环境也已逐步确立,但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仍屡见不鲜,地方保护、区域行政壁垒、不合理的优惠政策等现象较为普遍,这对要素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而言,我国行政政策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不正当的行政垄断政策。这些政策表现为政府在要素市场交易过程中直接或变相实施垄断行为,直接限制要素市场竞争。例如,在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过程中,政府往往通过设置禁止性、限制性条款,“量体裁衣”地定向选择自己议定的企业,抑或是与交易企业进行合谋,使其获得优先报价权。并且,政府还可通过政策或文件在交易中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又如在电力行业,事实上其内部售电环节并非自然垄断领域,但由于体制惯性影响,目前我国电力终端仍没有实现市场由供需关系调整的价格机制,其本质还是一种垄断价格。二是歧视性的政策。歧视性政策主要反应为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置歧视性政策来干预资源市场化配置。以政府招商引资为例,地方政府通常会制定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地来资,也同时会想方设法阻止本地企业去其他地区投资。对于外地来资,又并非所有行业都可以涉足,一些重点行业市场仍然存在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许多民营企业被挡在门外,即使政府政策未明面按照企业所有制类型或者规模设置准入条件,但也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技术标准设置潜在限制。从类型化视角来看,按照政策设置标准,此类政策主要包括区域歧视、行业歧视、规模歧视、所有制歧视。按照歧视内容则包括补贴歧视、税收优惠歧视、融资和信贷歧视、政府采购和定价歧视等。在上述不正当政策的影响下,要素市场机制将会受到严重干扰,极大地影响了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影响竞争的市场因素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点目标。竞争机制作为市场经济最基础的运行机制,能够促进要素资源合理分配,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要素市场流通,创造自由、公平、有序的要素市场。与此同时,即使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其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必然会产生经济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而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失效。故此,从竞争机制来看,经济法对影响竞争的市场失灵现象需要及时调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维护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近年来,我国要素市场经济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严重影响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前者而言,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基于自身经济实力,单独或者合谋在市场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限制、控制经济活动,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在要素市场中,经济垄断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企业间达成垄断协议。企业之间联合通过协议实施控制要素出售价格、数量等垄断行为,进而影响要素自由流通。例如在建材原料领域,陕西多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两年内同时涨价13次,严重破坏建材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在原料药领域,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部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抬高原料药价格,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相关案件便多达20余起。二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垄断低价获取要素、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以及捆绑交易、指定交易等行为。例如在文献数据领域,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定交易对象,并且实施不公平高价销售行为,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三是排除、限制竞争的企业集中。尤其是在数据领域,随着数字经济的勃兴,互联网行业资源集中于少数头部企业,由此互联网企业极易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如平台“二选一”、滥用杠杆优势、滥用隐私数据等垄断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机制。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在要素市场中,企业为了抢占先机赢得竞争优势,便可能不择手段地获取更多要素或阻止竞争对手获取,由此引发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要素市场出现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具有高度动态性、复杂隐蔽性等特征。以数据市场为例,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恶意不兼容、数据爬取、数据封锁、流量劫持等行为,排除或妨碍竞争对手获取数据要素。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集中于数字经济领域,同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完善,从中亦可体现我国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四、经济法保障机制的优化

要素市场化配置旨在完善上述要素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实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价格市场决定、配置公平高效,进而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故此,经济法应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维护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善要素市场价格机制,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有效运行。

(一)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

我国要素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为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法应尽快破除各类要素市场管理体制上的共性问题,调控和规制各类要素市场化配置,这对构建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体系至关重要。首先,解决要素管理体制问题,经济法应将顺应市场发展、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放在首位。在要素市场“二元配置”的格局下,我国亟需深化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市场在管理体制上的约束,释放市场活力,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从而提升市场配置效率,这是促进“二元配置系统”协调互补的重中之重。为此,经济法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保障更应对其有所体现。

一方面,经济法在立法上应更加关注经济自由权的保障。在过去经济法立法中,对政府权力强调过多,更多地体现政府对要素市场管理甚至管制的思想,由此形成大量的管理性规范,行政壁垒、政府管制现象多发于市场,市场主体交易和竞争的自由得不到保障。为转变上述立法倾向,经济法需要进一步调整立法结构,推进要素市场体制改革。例如在政府与市场的经济分权中,应更多向市场倾斜,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实践中,部分要素市场对此也有所体现。在电力行业中,我国推进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电力产业组织架构调整加快,电价制度也逐步开放市场空间,变的更加灵活。在资本市场中,我国深化市场利率改革,推进利率“两轨合并”,完善利率市场传导机制。在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公平交易方面,应加强对政府经济权力的管控。与此同时,此种立法结构最终还需反应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建设中。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政府职权能否明确,是直接影响经济体制架构的核心。基于政府能够对市场的有限性予以有效弥补,应对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职权留有一定空间,但仍要对其严格限制。例如,我国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明晰政府反垄断职权,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具体配套制度。

另一方面,经济法应加强对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调控与规制。要素市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尤为重要,直接关乎商品市场良性发展和整体经济运行,我国应分别设置专门机构,强化经济法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调控与规制。尤其是在土地市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土地要素管理体制问题一直存在,如今已成为地方政府实施竞争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务等问题紧密相关,这也使得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应通过财税法、金融法等经济法的调控,进一步协调央地利益分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除此之外,经济法还应协调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激励要素生产、流通,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

(二)维护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要素市场化配置必须全面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经济法保障市场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基于市场运行机制内在机理,经济法需要充分考虑各类要素自身特点,使得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获取方面处于平等地位,并据此展开自由、公平竞争。为推进要素市场的统一开放,改变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不正当差异化待遇的格局,关键着力点则在于防止政策不正当干预,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至关重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审查范围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招商引资、资质标准等设计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行政法规”纳入审查范畴,补齐行政机关政策措施中最顶层的一块,对破除行政政策壁垒、完善市场分割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公平审查制度实施效果欠佳。例如,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政机关举报制度、督查检查制度等,充分反应刚性约束的诉求,但仍需加强审查工作社会监督,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的问责机制。

基于监管机制的内在要求,经济法需要着力落实竞争政策,推动生产要素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对于妨碍各类要素市场流通、限制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行为,经济法亟需强化监管。例如在技术和数据领域,面对网络经济、关系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反垄断法需要及时跟进,完善相应的规制手段,将许多新型经济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畴,实现技术要素、数据要素的有序生产和高效流通。特别是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实施排斥性的各类行为以及要素企业之间达成潜在垄断协议以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部门法可以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紧密配合,构建要素市场化监管体系,切实保护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外,国家应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建立要素市场交易平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平台建设;完善要素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保护交易主体相关权利,确保交易和竞争的公平性。

(三)完善要素市场的价格机制

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就是要真正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尤其是要完善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强要素市场的价格规制,使市场主体充分参与要素定价,进一步提高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为此,经济法对要素市场价格机制的保障需充分发挥产权激励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的功效,提升要素价格形成的科学性和调整的灵活性。产权激励机制要求保护要素权利主体的相关权益得到确认和保护,以鼓励要素生产者、提供者的积极性,提高要素供给效率,降低成本。譬如,完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等制度,促进创新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使得要素成果收益最大化。不仅如此,产权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基础,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可以引入多元市场主体,进而促进竞争性领域价格放开。例如民营企业通过“混改”进入国有企业,不仅增大了企业竞争力,还提高了要素流通的活力与效率。这也为要素竞争性价格奠定市场基础,进而形成真实体现市场供需关系、调整灵活的要素价格。在扩大要素市场化范围后,对于扰乱价格秩序、破坏价格机制等违法行为,价格法制度应发挥重要作用,加强违法行为规制,保障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

利益激励机制要求生产要素按照各自对商品价值的贡献参与分配,实现要素收益由要素贡献所决定。这需要经济法对要素定价机制更进一步完善,保障要素价格有市场决定,充分体现价格信号功能。例如在资本市场方面,应不断推进调控手段市场化、利率形成市场化,推动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使得利率水平和波动幅度准确、真实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以及风险水平。在土地市场方面,应完善城乡基准土地价格的制定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相联系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政府对于部分生产要素的定价应建立以准许成本与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机制。上述各领域价格机制的优化,还需经济法规制层面的保障。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府需要构建要素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以应对价格机制风险,对于价格机制的调制,则需要建立要素价格调查、要素价格公示和信息发布制度,实现政府职权由确定价格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要素定价权的分配与行使亟需经济法予以保障。事实上,要素定价权属于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部门法需要既要强化要素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又要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防止政府不正当干预侵害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进而影响整体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