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规则

来源:       时间:2010-1-25 10:46:39


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规则
会字[2005]22号

(2005年1月19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为加强研究会的建设,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更好地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研究会的性质与地位
     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不需要在民政部门另行注册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学术团体。研究会成员从中国法学会会员中产生,研究会不另吸收会员。
    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研究会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研究会的设立与撤销
   (一)设立研究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对加强某一部门法律的研究提出了客观要求。
   2、该学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力量,学术研究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3、有一个研究力量相对集中的单位为依托。
   (二)设立研究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依托单位发起,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研究会章程及领导成员人选建议名单等文件。必要时,亦可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交上述文件。
   2、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上述设立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主管会长,由主管会长提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学术委员会认为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设立条件的,提请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设立的,给予书面批复。
   4、研究会成立,应在中国法学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研究会首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三)研究会领导机构组成及人员条件:
    1、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一10人,秘书长l人。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2、会长、副会长应是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有影响的学者、专家。
   3、研究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50一100名左右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理事应当是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水平的学者、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学术职称或正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
   4、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由筹备组提出初步意见,经过充分协商并书面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
   5、根据需要,研究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一般在15-20人左右。
   6、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由现职在编人员担任。
   研究会补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应先征得中国法学会同意。
   (四)研究会失去存在必要时,由中国法学会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三、研究会换届
    (一)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届期一般为5年,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二)研究会换届,应按照老中青结合的原则组成新一届领导班子。
   (三)研究会换届,由研究会领导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条件,提出新一届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经过充分协商并书面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国法学会。
四、研究会的活动
   (一)研究会的主要活动方式是召开学术年会、不定期举行专题学术研讨会、承办中国法学会委托或交办的课题研究,以及进行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
   (二)研究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三)研究会换届、召开年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应提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汇报有关工作安排。
五、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的日常联系
   (一)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是学会与研究会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职能部门。研究会有关人员变动、工作安排、向法学会汇报工作、邀请会领导参加研究会活动等,应及时通过研究部进行协调。
   (二)研究会受中国法学会委托,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进行的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中国法学会应派员参加。
   (三)各研究会成立及换届资料统由研究部管理,输入电脑建立数据库。

                                                 中国法学会